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及监督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0-0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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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及监督事项的

公      告

一、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清单:

1、开评标监督,责任人:参与监督人员;

2、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参与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人员。

二、监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1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中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三、监督对象及事项清单:

1、对招标人的监督:招标人资格、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评委抽取及集合、开标评标中标;

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发布、中标通知书发放;

3、对投标人的监督:围标、陪标、串标、弄虚作假;

4、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依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及其它行为;

5、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服务质量、违规行为。

四、监督程序及时限:

1、对招标人资格核实,时限:实时办理;

2、对开评中标过程监督,时限:实时监督;

3、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时限:即时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4、事中事后监管,时限:不定时监督。